(长大校发〔 2007〕 60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从 2006级开始执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校发 [2005]199号)从 2006级起废止。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2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5
第五章补考与重修... 8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9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11
第八章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12
第九章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14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处分... 15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自然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
(三)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保持学籍。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复学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 4年或 5年,弹性学制为 3至 8年,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8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 3年,弹性学制 2~ 6年,最长不超过 6年。
第九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一)必修课(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公共选修课是按学科类别,为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各方面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是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加宽加深的课程。
第十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门课程均有对应学分。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一)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课内总学时 /16;
(二)体育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 /2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学分数=教学周数× 1;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0.5。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必修课程不办理选课手续,其它课程须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 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主讲教师批准后,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备案。
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听(做)。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并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后,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并在培养计划中说明。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五级制标准为:优秀( 90~ 100分),良好( 80~ 89分),中等( 70~ 79分),及格( 60~ 69分),不及格( 60分以下)。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课程绩点按课程考核成绩分为 A、 B、 C、 D、 E五个等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见表一。
表一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表
考核成绩 |
等级 |
百分制 |
绩点 |
五级制 |
绩点 |
90~ 100分 |
4.0~ 5.0 |
优 |
4.5 |
A |
80~ 89分 |
3.0~ 3﹒ 9 |
良 |
3.5 |
B |
70~ 79分 |
2.0~ 2﹒ 9 |
中 |
2.5 |
C |
60~ 69分 |
1.0~ 1﹒ 9 |
及格 |
1.5 |
D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E |
注:考核成绩每增加 1分,对应绩点增加 0.1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学校按必修课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士学位、转专业、选拔优秀生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学院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学院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未参加课程考核时,学生成绩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 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分,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 0”分,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二)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不记载成绩,注明“缓考”字样。
(三)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成绩记为“ 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后,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疑议,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书面申请查阅试卷统分是否有误,逾期不予办理。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五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理论必修课程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的制度;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实践教学课程实行重修制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学校允许学生重修一次。补考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 60分记;重修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
每学期开学组织对上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理论必修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但学校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学生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
第二十六条如某门课程考核合格,但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考一次,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重修(重考)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手续,取得重修(重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该课程,并参加考试。如果课程安排有冲突,可以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但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本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第四学期(专科学生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已修课程中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3﹒ 0,同时符合转出专业、转入专业院(系)公布的条件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以上者;-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五)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 六 ) 体育类转非体育类、艺术类转非艺术类、文史类考生转理工类专业、生源为中职生的专业转非中职生源专业者;
(七)其它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的必修课程学分可以作为转入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记载。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由院(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验有关证明,院(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校认为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学籍。在休学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毕业生可申请休学一学期)。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仍须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及其直接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之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后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警示机制。
院(系、部)应在每学年末对学生的学习与生活能力、行为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对学生的操行评语连同本学年的学习成绩一同反馈给学生家长及本人。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对课程考核不及格欠学分的学生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且将其学业情况书面反馈给家长。
每学年结束经补考后,应修的理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在 20~ 30学分者,可以申请跟班试读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留级:
(一)每学年结束经补考后,应修的理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 课程学分累计 >30学分者;
(二)每学年结束经补考后,应修的理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在 20~ 30学分,不申请跟班试读者;
(三)跟班试读期满后,应修的理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 >20学分者;
(四)本人申请留级者;
第四十五条留级学生编入低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按低一年级相应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对学生留级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院(系、部)审核,由学校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开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级超过两次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开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送交本人。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20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自正式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归还贷款。
(二)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者,由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在校修业未达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生可以从三年级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一)在校本科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两年内修读的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学科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 2.5者;
(二)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 425分及以上者;
(三)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五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按以下办法进行学籍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其学分要求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二)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三)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四)学生在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修读完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分别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其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生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在基本学制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
第五十九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 20,本人又不愿意留级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结业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颁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一)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者,申请回校以旁听的方式重修不及格课程,或申请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试通过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结业者,申请补做和答辩,考核合格;
(三)因实习成绩不及格,向学校申请补做,考核成绩合格;
第六十一条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之日算起;结业生重修课程按学校规定缴费。
第六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厅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6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